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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纠纷是建设工程领域中经常遇到的纠纷
劳务分包合同并不全是无效的,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律师评析:劳务承包的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俗称“清包”
劳务合同中约定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业界称之为“扩大劳务分包”,扩大性劳务分包不属于劳务承包的范围,对其要按无效合同来处理
但即使合同无效,劳务承包人若承包的工程质量合格的话,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篇二: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案情简介】阳光嘉园公司(业主)将“南国花园商城”发包给中隧四处承包°20XX年4月1日,刘某以合同乙方广西通力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中隧四处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承包方式为自带机具的劳务承包
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但由于合同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刘某按自行结算的价款,要求中隧四处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67万元,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中隧四处、业主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中隧四处辨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已全部结算并支付完毕
20XX年7月28日,法院接受刘某申请,委托广西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讼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鉴定站根据情况,分别出具了两份鉴定报告,一份为以讼争工程合同约定条款为依据,另一份则以工程定额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