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单位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解雇违反计划生育职工
单位是否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解雇违反计划生育员工
--兼论违法行为与严重违纪行为的关系 作者:周缘求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本文要点: 1
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给单位带来了不利益,基于男女平等以及倾斜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利,法律对女职工有特别保护规定
因此,对于合法生育的女职工,单位必须忍受和承担各种不利益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此情况下,单位对违法生育女职工由此带来的不利益没有容忍义务,完全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解雇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规定,均给予单位对违反计划生育员工予以惩处的权利,则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当然有权利制定规章制度行使用工管理权
所谓女职工的生育权高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所谓女职工的基本人权高于企业的生存进展权,纯属圣母情怀泛滥的错误逻辑
对女职工的过度保护,实际效果反而是变相损害
既然是市场经济,就应当尊重市场法则
保护应当适度,否则会适得其反
一、问题之提出:企业能否将未婚怀孕作为严重违纪行为
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上海某商务服务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未婚先孕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某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
对此,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认为,因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均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将未婚女职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员工未婚先孕的行为确有不妥,但公司以员工未婚先孕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针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规定,故该院判决撤销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本人认为,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判决理由并不充分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固然规定了女职工在三期内的解雇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