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重大隐患排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一)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5.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8.未根据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二)水上交通重大事故隐患:1、严重违章.严重违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规定,船舶超载、超速,违章追越,违章抢航,违章抢槽,违章明火作业,违章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等。2、操作人员过失。在航行、锚泊或靠离泊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疏忽嘹望,擅离职守,助航设备、通信设备和信号使用不当等。3、机电设备故障。船舶主机、辅机、舵机、机件、电器或通信设备、应急设备失灵等故障.4、其他因素。《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 34 条规定:“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海事局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故也可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重大潜在事故隐患)考虑为我国海事分级的最低海事等级。(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事故隐患:1.未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