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筛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 应具备从事产前筛查技术要求的资质和相应条件、专业能力和经验,熟悉产前筛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流程,严格根据有关各专业流程和方案工作
非本机构人员不得在本机构从事产前筛查技术;2、 遵纪守法,严格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基本条件和技术法律规范要求,不以权谋私
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筛查技术,不得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 保证所有筛查病例能落实后续诊断
应当向有指征的孕妇提供产前诊断信息并建议进行产前诊断,向有指征的对象建议进行遗传咨询
4、 所有进行产前筛查的病例应在本机构内实施
实施产前筛查必须符合保密、知情和自愿的原则,签定知情同意书并登记备案
5、 对所有产前筛查应保证资料的完整和进行追随踪
6、 尊重病员的陷私权,对实施产前筛查的所有病例予以保密
7、 不得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技术
产前诊断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一、 严格遵守《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条例》及《执业医师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法律规范职业道德行为,严禁向病人索、拿、卡、要和以医谋私
二、 严禁非医学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三、 所有操作必须在孕妇及其家属了解该技术的目的、局限性和风险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
四、 所有操作必须按常规进行,手术操作后应做好手术记录
五、 染色体核型分析报告,须由 2 名经认证审批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审核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 产前诊断适应症:1、35 岁以上的高龄孕妇
2、产前筛查后的高危人群
3、曾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孕妇4、产前检查怀疑胎儿患有染色体病的孕妇
5、夫妇一方为染色体异常携带者
6、孕妇可能为某种 X 连锁遗传病基因携带者
7、其他如:曾有不良孕产者或特别致畸因素接触史者
七、产前诊断时间
1、早孕绒毛采样检查应在孕 8-11 周进行
2、羊水穿刺检查应在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