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事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宗旨。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实现本公司人事管理法律规范化、制度化,在与公司工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简称公司工作人员,指计时制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录用、培训、升迁、任免、考核、奖惩、辞退等人事管理。与公司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即计件制人员)的人事管理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岗位的设置.岗位设置由总经理提出方案,董、监联席会议审议,董事长审批。新增岗位在审批前按工作的岗位技能要求强度、工作环境和向往度等因素比照类似岗位确定职(岗)级。特别岗位的设置由总经理提议,经董事长特批确定。 一、管理(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职级(见表一)。表一:管理(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职级表职 级 职 务治理层董事会、监事会一 级总经理二 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三 级总经理助理、部门总监、高级工程师、选矿厂厂长四 级部门部长(主任、经理)、副总工程师、工会副主席、工区区长、常务副总监、常务副厂长五 级部门副总监、选矿厂副厂长、常务副部长、工程师六 级部门副部长(副主任、副经理)、部门下设机构主任(厂长、经理)、选矿厂厂长助理、工区副区长、工段长、值班主任七 级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下设机构副主任(副厂长、副经理)、公司秘书、工区大队长、副段长、助理工程师八 级管理员、会计员、出纳员、统计(工资)员、采购员、销售员、技术员、材料员、安全员、预(决)算员、部门秘书、部门下设机构主任助理、工区值班长二、工人岗位的设置与岗级(见表二)。表二:工人岗位的设置与岗级表岗级 工 种 名 称一岗浮选工、技师二岗汽车(铲车)驾驶员、汽车(铲车)修理工、井下钳工、井下电工、爆破工三岗钳(焊)工、电工、化验工、球磨工、戳矿工四岗破裂工、试验工、大卷扬工、二级材料(炸药)库库工、井下取样工、办事员、井下水泵工五岗护矿队队员、小卷扬工、资料员、材料(炸药)总库库工、产品管理工、锅炉工、高空行车工六岗司磅员、质检工、地面取样工、炊事员、废水工、脱水工七岗给矿工、砂泵工、制样工、保卫工、信号工、巡坝工、皮带工八岗勤杂工、服务员第四条 人事审批权限(包括公司工作人员的聘用、续聘、解聘等):一、工人的人事审批。由部门(单位)提出要求,人力资源部评估,由人力资源管理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