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人员工资分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本院向科技企业转制的需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试行职能部门人员(含院级领导,下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试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旨在克服原事业单位固定职务工资弊端,工作人员根据应聘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更多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岗位绩效工资由相对比例较小的固定工资部分与相对比例较大、视岗位确定并根据业绩考核浮动的弹性工资部分组成,同时体现激励原则。第三条 实施本办法的基础与前提条件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即按需设岗、定岗定责、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因此,相关人事制度改革规定,应当同时得以贯彻落实。第四条 涉及本办法施行与工资改革事项,归口院职能部门改革领导小组管理,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部负责.第二章 工资构成第五条 岗位绩效工资额度,由同范围原事业工资系列有关部分组成,包括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各类补贴、效益奖金等,均纳入岗位绩效工资额度依照本办法进行分配。第六条 构成岗位绩效工资的固定工资部分(以下简称“基薪”),一般人员根据每人每月300 元基本工资加工龄工资(每一年工龄 5 元)计发;如属国家级专家每月增加 150 元,局级专家每月增加 85 元,享受政府特别津贴、院士津贴专家根据有关规定增加相应补贴。第七条 构成岗位绩效工资的弹性工资部分,由岗位工资(以下简称“岗薪")与奖金组成。岗薪数额由岗位等级分数(以下简称“岗薪”)与奖金组成。岗薪数额由岗位等级分数(以下简称“岗分”)与岗分分值、岗位考核调整系数之积确定,计算公式如下:A2=A′F1′K2式中:A2——岗薪数(元)A—-岗分分值(元/分),根据第八条计算确定;F1—-岗分(分),根据第三章规定确定;K2—-岗位考核调整系数,根据第十六条规定确定.奖金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发放。第八条 岗分分值(A)根据院属科研设计系统上年度人均收入初步确定,并视当年效益状况适时调整,计算公式如下:A=S′B′C/E式中:S-—调整系数,基数为 1,具体由院务委员会讨论确定;B-—院属科研设计系统上年度人均收入(元);C——院级领导与职能部门总人数;E-—院领导与职能部门各岗位总岗分(分).第三章 岗位等级的确定第九条 院级领导与职能部门所有岗位,自下而上划分为 29 个岗位等级,每一岗位等级确定相应岗分.同时,根据不同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等级衔接与适当交叉原则,划分普通、中层、高层管理岗位系列,各系列再划分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