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车辆、货物进出码头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区的保安管理,创建一个安全、文明、健康的港口生产和生活环境,维护港口正常营运和作业秩序,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员,是指包括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所有员工、承包公司员工、船员、船员家属、来港办事的一切人员及司机(除国家执法机关人员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包括公司的交通及运输车辆、外来交通及运输车辆(除国家执法机关车辆外)
第四条 所有进出码头的人员、车辆、货物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及码头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人员进出码头第五条 凡进入码头的人员、车辆应自觉出示证件;进出码头都应自觉接受保安人员及闸口检查员的检查
无有效证件的人员、车辆谢绝进港
第六条 所有人员进出码头,均须凭本公司核发的有效证件乘坐港内交通车进出码头
第七条 公司员工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有效员工证进出
第八条 承包公司员工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有效《码头服务上岗证》进出
第九条 驻港的船公司、船代、货代等客户进出码头时凭本公司核发的《人员出入证》进出
第十条 外来施工人员(建筑施工、维修及设备技术安装及维修等人员)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临时进港证》进出
第十一条 参观人员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参观证》进出
第十二条国内非外派船员凭船员证、船舶排簿进出码头
第十三条外派船员、外籍船员凭《护照》、《登陆证》进出码头
第十四条港澳台船员凭回乡证进出码头
第十五条相关政府人员,穿制服凭工作证进出码头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将进出码头的资格凭证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安全保安人员有权查验一切人员进出码头的资格凭证,发现人员的资格凭证与本人身份不符时,安全保安人员有权暂扣资格凭证,并由当事人部门或单位出具书面材料保证不再有同类事件发生,安全保安人员对当事人给予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