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 天津 XX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本诉原告及反诉被告韩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刘某合伙协议纠纷 CC 案壹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向委托人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经过开庭询问,代理人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现代理人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予以参考。CC、韩某某与刘某之前是合伙关系,共同成立了“某某少儿创意画馆”。2025 年 12 月中旬,韩某某与刘某商定 CC 起合伙开画室,两人便于 2025 年 2 月共同承租了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 AAAA56—1-103 房屋(以下简称 AAAA 房屋),用于开画室,画室名为“某某少儿创意画馆"(以下简称“某某画馆”),租房后,韩某某开始为画室购置办公用品等,刘某开始做宣传工作.2025 年 3 月 7 日”某某画馆”正式开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50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本案中韩某某与刘某两人并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两人之间具备合伙的其它条件,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合伙经营,共同劳动,韩某某认为与刘某是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且刘某在反诉状中,也要求与韩某某解除合伙关系,双方只是口头协议合伙,双方都承认存在合伙关系,故韩某某与刘某是合伙关系,共同成立了“某某少儿创意画馆”。二、韩某某与刘某现已解除合伙关系。“某某画馆”开业后,韩某某与刘某在经营过程中彼此的意见、经营理念等存在很多分歧,两人常常谈到解除合伙关系,但就解除合伙关系的具体细节商定不 CC,韩某某便跟刘某商量自己退出合伙,刘某 CC 直刁难,韩某某无奈,便于 2025 年 5 月 4 日再次告之刘某后,退出合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52 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况且 2025 年 5 月 19 日刘某自己成立“BBBBBBBBBB”(以下简称“B 公司”),公司注册地为“XXXXXXXXX”,但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韩某某与刘某共同承租的 AAAA 房屋。成立 CC 个公司,需要向工商局申请,名称预核准等手续,从申请到成立需要 CC 段时间,故刘某早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