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法律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推动公司人员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养的领导干部队伍,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和经营任务等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 坚持职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 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各分公司、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第四条 中层干部作为高层决策的执行者,和基层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位置非常重要,一个单位中层干部队伍的素养如何、能力高低、作风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单位的总体工作面貌.第五条 企业中层干部在拟任职前应当进行统一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列入企业中层干部序列。 第六条 企业经济进展委员会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企业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努力学习和提高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仔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的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自身学习,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开展好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以身作则,律人先律己,密切联系企业职工及所在部门,及时解决和向上汇报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之风,敢于同歪门邪道作斗争; (四)正确行使上级领导所给予的权力,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公司相关部门和全体职工的批判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第八条 提拔担任企业中层干部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下一级职务(科员或相当科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二)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下一级职务(副科或相当于副科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三)拟选拔科级干部,原则上一般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四)选拔使用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对特别优秀的年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