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一、办理企业名称核准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②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⑤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⑥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①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②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 1 年的原名称相同;③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 3 年的企业名称相同;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7、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第一步:咨询后从工商局网站填写名称设立申请,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打印核准通知并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确定公司住所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房屋性质为商用房),并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协议,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地处农村地区的也可由当地政府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5、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三、形成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