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法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宿迁市长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一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条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相应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总账、往来会计、出纳、统计等.第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本公司应当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第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本公司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会计机构任职.这里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第五条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1。 爱岗敬业、提高素养2. 熟悉法规、依法办事3。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4. 严谨工作、提高效率5。 严于律己、保守秘密第六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 ,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2。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3.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的移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注明会计软件的系统管理员密码,由接替人员当场更改密码,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系统管理员密码交接成功。第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手续,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或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监交.第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