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考核处罚管理制度 编制:日期:年月日 审核:日期:年月日 批准:日期:年月日供应商考核处罚管理制度 IMC-PZ—007一、目的 本条例实施的目的是确保供应商供应的质量,促进供应商改善其业绩,为我司提供质量合格的原材料及加工件. 二、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原材料、加工件供应商 。三、职责 采购部负责对交期及交量的统计及管控工作。生产部负责核对交期影响评估及人工费用的核算。品质室负责各供应商不合格统计工作,并及时反馈与采购部。采购部必须严格根据本条例细责实施处罚,每份处罚通知书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方能实施。 四、程序 1、 交货期 (根据采购计划要求交货期执行,特别情况请提前提出) 1) 供应商未按我司规定的时间提供物料,但没有影响我司正常生产的给予警告,每月累计超过三次的处以 300 元罚款. 2) 供应商未按我司规定的时间提供物料,并且影响我司正常生产的每次给予 200 元罚款,每月累计超过三次的处以 500 元罚款,并将当月付款比率降低30%。 3) 供应商未按我司规定的时间提供物料,并且影响我司正常生产的连续累计超过五次的处以 2000 元罚款,并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 2、 品质 (根据图纸、国标或检验标准十字星) 1) 供应商交货不合格,选择使用的,每次处以 200 元罚款,并支付由此产生的人工费。 2)供应商交货不合格,我司让步接收的,每次处以总货款 30%处罚。 3) 供应商交货不合格,并且影响我司正常生产的每次处以 200 元罚款,并支付由此产生的待工费。 4) 供应商交货不合格,并且影响我司正常生产每月累计超过三次的处以500 元罚款,并将当月付款比率降低 30%。 5) 供应商交货不合格,并且影响我司正常生产连续累计超过五次的处以2000 元罚款,并取消其供货资格。 6) 供应商交货不合格,并且导致我司产品在顾客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 3、 交量 (按合同书物料编号需求的数量为准) 1)供应商末按我司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数量提供物料,但没有影响我司正常生产的给予警告,每月累计超过三次的处以 100 元罚款。 2) 供应商末按我司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数量提供物料,并且影响我司正常生产的每次给予 200 元罚款,并限期将物料补齐,每延迟一个小时按 40 元/小时加罚. 3) 供应商末按我司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数量提供物料,并且影响我司正常生的每月累计超过三次的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