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解除合同的承诺书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支持采纳
一、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应该尊重当事人约定
本案当事人已经约定:赎楼费和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均由原告承担,被告是净得625000元
这是本案的关键事实也是市场交易惯例
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第一条约定:“房产有抵押,买方已经核实产权相关文件记载信息”,即原告理应知道抵押情况
2、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原告不明知该套房产与其他两套房产共同抵押,不是事实,不符合常规常识
因该份合同第条款明确写明:“专项用于购买城市主场公寓a座1411、2412、2413物业(期楼或现楼)
”第条款写明:“贷款期限120个月
”而该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5年9月19日,那么显然,该贷款期限应该到2016年止
应该说,原告不知道银行有这么霸道,竟然不同意只赎回其中一套房产,而只同意捆-绑赎楼
3、根据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五款明确约定:“以上税、费,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其中第(1)---(24)项税、费,买方承担第/项税、费”,即本案双方已经约定一切税费均,包括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卖方无需承担任何税费
其中第(20)项就是赎楼费,第(24)项是其他(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之所以约定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就是预防没有想到的一些项目的收费情况
这也就是立法技术上的兜底条款
既然已经有明确约定,就应该严格按照约定办理
4、认为赎楼是买方的责任,其实是一个误区
无论赎楼是哪方的责任,但缴纳赎楼费和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合同明确约定,是原告的责任
赎楼,就是付清卖方该物业的抵押贷款本息并注销抵押登记的行为
赎楼费是按赎楼金额和担保方式来算的,赎楼有现金和担保两种,一般最多的是担保赎楼
担保赎楼收费是赎楼金额的1%,现金赎楼是2%以上
赎楼所需资料:卖方所需资料:1、卖方身份证复印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