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月度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一、考核内容 (一)信访事项办理(20 分)1.积极化解省、市、县交办的信访事项.交办的信访事项未按期结案的,每件扣 1 分;到期信访件未及时回复的,每件扣 1 分,答复格式不法律规范的,每件扣 0。5 分。2.严格执行每日信访“零报告”制度,对于有效信息要及时报送,零报告漏报一次的,扣 0.2 分;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报送的,扣 1 分。 (二)进京非正常上访(20 分) 1.进京非正常上访每人每次扣 1 分; 2。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每人每重复一次加扣 1 分; 3.进京集体非正常上访,初访、重访每批次分别扣 4 分、8 分. (三)进京重复上访、集体上访(10 分) 1。进京重复访每人每重复一次扣 0.5 分; 2。进京集体上访,初访、重访每批次分别扣 2 分、4 分。 (四)到省集体上访、重复上访(20 分) 1.到省集体上访 6—20 人每批次扣 1 分,21-50 人每批次扣 2 分,51—100 人每批次扣 3 分,101 人以上每批次扣 5 分; 2。到省异常行为集体上访和重复集体上访每批次加扣 2分; 3.到省重复个访,3 次以上的每才扣 1 分。(五)到市集体上访、重复上访 (20 分) 1。到市集体上访 6—20 人每批次扣 0。5 分,21—50 人每批次扣 1 分,51-100 人每批次扣 2 分,101 人以上每批次扣4 分; 2。到市异常行为集体上访和重复集体上访每批次加扣 1分;3.到市重复个访,3 次以上的每次扣 0。5 分。(六)来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 (10 分) 1。来县集体上访 6—20 人每批次扣 0.5 分,21—50 人每批次扣 1 分,51-100 人每批次扣 2 分,101 人以上每批次扣4 分; 2。来县异常行为集体上访和重复集体上访每批次加扣 1分; 3.来县重复个访,3 次以上的每次扣 0。5 分。二、考核办法 (一)实行按月考核,每月上旬对上一个月信访工作进行考核; (二)由县信访局进行考核打分,报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乡镇、县直部门信访工作的考核依据; (三)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县绩效考核内容。三、责任追究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将由相关部门根据《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细则》对有关人员进行追责。四、几点说明 (一)信息报送及时并及时跟踪劝返工作到位,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减半扣分;接访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倍扣分; (二)上述每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重复访的认定以公历年度计算.五、本细则由县信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