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一、为法律规范本居住小区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二、本居住小区内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甲方管理企业负责提供和甲方管理企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验证、进门验证放行,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四、维护小区停车秩序,制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驶通畅
五、24 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纳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实行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六、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七、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是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八、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车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公司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九、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我单位在为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坚决不将车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我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十、我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十一、对不按规定停车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我公司有权根据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十二、车辆停车要有固定位置
(标牌上注明车号、位置)十三、存放车辆损伤及丢失及时报知我公司和停车场管理人员知悉,以便及时得到解决和处理
十四、服从停车管理人员指挥,禁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