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提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绩效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市交易中心法律规范化管理,增强工作人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上级部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科学简便的原则;坚持平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易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在季度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扣发责任当事人当季考核奖并通报: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出现有效投诉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因违纪违规或作风建设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发生失火、失窃、失密、触电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因失职等行为被责任追究的;个人行为对中心产生较大或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第五条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交易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导、协调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接受局运行处、监管处监督
第六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
办公室具体负责牵头实施日常、季度、年度考核工作,组织日常巡查和明查暗访,并负责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种类及计分方法计分方法种 类总分(分)分值组成及方法(分)个人日常考核100德 (10) 、 能 ( 10 ) 、 勤 ( 15 ) 、 绩 ( 15 ) 、 廉(15)、法(15)、安(5)、稳(5)、形(10)个人季度综合绩效考核100个人日常考核×60%+测评×40%第七条考核采纳工作实绩评价、民主评议与中心考评相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