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甲方:(行政事业单位) 签订地点:乙方:(定 点 企 业)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根据《如东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办法》的规定,甲方选定乙方为本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的定点维修企业,并与乙方本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本单位的车辆:车辆型号车牌号已使用年限已行驶里程估计当年行驶里程维修费用(不得另行附表)在乙方定点维修的有关事宜,订立合同如下:一、维修保养的时间车辆维修、保养从 20 年 1 月 1 日起 20 年 12 月 31 日止。二、维修保养的范围(一)车辆的维修范围为汽车的正常维修和日常保养,包括车辆二级以下(含二级)保养、小修、更换易损耗件、汽车年检保养、轮胎更换、汽车打蜡等.(二)合同项下的车辆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的维修,不在本合同规定的维修范围内,但由于乙方修理质量原因所致的情形除外.三、结算方式(一)甲方对乙方所定点维修保养的合同项下的汽车实行结算方式。 维修的价格必须在《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参照表》的限额以内。(二)乙方于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的 25 日前将本季度发生的日常维修费用等连同验收单一并报县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各费用段内维修费按序时进度平均折算),第四季度具体资金结算方式按县财政监管部门规定执行。按实维修的须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四、服务要求(一)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汽车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别情况除外).(二)本合同项下的汽车因长途行驶发生故障而不能进厂维修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报修后,应及时做出派员或就近维修的决定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维修材料费及工时费由乙方承担(属日常维修保养范围),其中涉及该车的清障费、罚款、甲方的食宿费等,则由甲方自负。(三)特别车型因乙方无能力进行检测修理的,则乙方须与甲方协商处理,对需要有关特约维修厂、日常非大修范围的维修,其维修材料费、工时费等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费用则由甲方自负。(四)车辆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并查明原因,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属于甲方问题,则费用由甲方自理。五、维修保养要求(一)乙方修理的车辆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二)乙方确保车辆维修保养中所采纳的零配件的纯正和质量,严禁使用伪劣的零配件.完善维修相关手续,车辆重要零配件的领取,应有用户代表、当车驾驶员的签字,乙方不得采纳以钱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