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本单位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与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三条 为保证本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设备科统一购置职业防护用品,保障职工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设备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纳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第五条 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六条 本单位职工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实行临时防护措施,生产设备科向职工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上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健康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七条 对工作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三章 防护用品使用第八条 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二)眼、面防护用品类; (三)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四)皮肤保护用品类; (五)其他用品类。 一、各分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二)向职工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三)当与职工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二、职业健康事故:(一)事故报告:(1)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2)职业健康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实行措施和进展趋势等。(3) 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二)职业健康事故处理: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各分部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实行以下紧急措施:(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2)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