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作者:殷建新时间:2014-04-01浏览量311评论000现阶段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难题必须有新的思路和方式,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同银行信贷,股票债券等方式相比更适合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职能
融资租赁合同既不同于银行等信用机构单纯融资的信贷合同,也不同于注重在物的使用价值的一般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的过程体现了货币资金与商品资金对待转移的过程
所谓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选定出卖人和租赁物,出租人卖得该物并交付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价金并根据约定享有返还租赁物或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选择权的合同
可以看到,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出租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相加
本文结合最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要点阐述如下:一、关于合同的效力
1、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其他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是通过“融物”的方式而实现企业“融资”的目的
而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利用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极为相似的特征,而订立形式上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租赁物并不存在的借款合同
从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来看,融资租赁是融通资金与融通物资相结合的特殊类型的筹集资本设备的方式,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及指定的供货方,出资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件,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承租人直接接受供货方交付的租赁物件,支付租金并取得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单纯的资金借贷关系,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金融通表现形式为出租设备,承租人直接获得的是设备使用权而不是贷款
由于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方融通资金,支付购货款,其权利是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