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为适应学校科研工作进展的需要,提高学校科研整体水平健全科研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学、科研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职、在编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教研人员,并为本校教研人员的考核、奖励与晋升提供科研工作依据。第二条 本办法所要求科研工作量的标准仅作为核定各学院(教学部)的科研工作量,具体对每个老师科研工作量的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纳积分制,科研工作量以“分”为计算单位。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计分范围第四条 考核对象及方法1.考核对象分类:教学科研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实验系列、其它系列(包括档案、出版、会计、审计、经济、工程、卫生等)。2。 凡是在考核周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类型发生变化者,当年年度按变化前的专业技术职务及考核类型所对应的科研工作量定额进行考核。3.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者,按聘任职级考核。4.凡是在考核周期内参加项目者,每年最多只计两项,超出部分不计分。5. 如遇特别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核算相应科研工作量。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分范围1.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2.公开发表在国内学术期刊的学术论文,刊登在中央和省级党报上的理论版文章;3.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4.国际国内高水平会议收录论文;5.各级各类科研项目;6.专利、软件著作权、成果转化、技术转让;7.学校认定的其他科研成果.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周期为一年。第三章 教授岗位科研业绩标准第七条 教授二级-—四级岗位科研业绩标准任职期间每年科研总分达到 60 分.第八条 副教授五级—-七级岗位科研业绩标准任职期间每年科研总分达到 40 分.第九条 讲师八级——十级岗位科研业绩标准任职期间每年科研总分达到 20 分。第十条 助教岗位科研业绩标准任职期间每年科研总分达到 10 分。第四章 考核结果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认定各学院根据本单位老师完成科研工作情况的有关证明,进行逐一登记、核实、计分并汇总,计算出每个老师当年的科研工作量,科研处根据各学院提交的科研成果原件及其它证明材料,核算该学院各岗位科研工作量总分,总分达到即为合格。学校对各学院的科研工作量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第十二条 考核纪律坚持严谨的学术作风,防范科学讨论中的不良行为.如有弄虚作假、抄袭他人等违反学术道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