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防雷工程的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区外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区外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办理区外企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区外企业在我区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应当到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内蒙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申请表》;(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复印件;(五)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具体办事人员应当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请登记备案文件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备案,发给登记备案证明,并及时向区内各盟市、旗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通报,适时向社会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已登记备案的单位假如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到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办理备案注销或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准予登记备案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超出资质等级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二)承接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到工程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手续;(三)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