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评比表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评选表彰在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自治区各级根据“培育品牌、进展品牌、保护品牌”工作重点,大力开展农产品品牌创建,提高品牌意识和创建能力,建立“培育有效、经营有方、管理法律规范、带动力强”的品牌创建长效机制,构建农产品品牌培育、进展和保护体系,推动自治区现代农业由生产型向市场经营型转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成立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确定评选表彰名额和审定评选最终结果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实施全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评比和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和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评比表彰工作评比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第三条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评比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第二章评比范围第四条 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评比范围包括: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疆有关单位,各新闻媒体;自治区范围内各级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以及在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等.第三章评比内容第五条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评比内容主要是在农产品品牌培育、进展和保护中发挥引导作用情况,工作机制、扶持奖励政策、培育服务机制到位情况,以及创建效果情况。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疆有关单位,各新闻媒体评比内容主要是在农产品品牌创建中落实责任、发挥服务、宣传推动和保护作用情况.第七条 自治区范围内各级从事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评比内容主要是在农产品品牌创建中发挥主体作用情况,创立品牌、进展品牌、宣传品牌带动作业进展情况。第八条 个人评比内容主要是在农产品品牌创建中勤勉尽责、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在创建活动得到社会和行业广泛认同,在农产品品牌培育、进展和保护中贡献情况。第四章评比方式和机构第九条 评比工作实行各地州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评、推举领导小组检查、审核确定表彰对象,向社会公示和进行表彰的方式。第十条 自治区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