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确保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安全,维护我国对外贸易正常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25]1011 号)和《〈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 1 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25]342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25〕1011 号)及《<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 1 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25]342 号)中所列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表》)中 HS 商品编码前四位为 4412 项下的胶合板、多层板等。第三条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安全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输入国/地区没有要求的,必须符合我国技术法律规范强制性要求。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登记.对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根据其质量管理、自检自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诚信经营等情况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出口生产企业实行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第五条 山东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检鉴处)管理全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和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负责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日常检验检疫和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受理、备案登记及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 山东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局技术中心)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专项检测实验室,负责承担全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中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临沂局技术中心作为省局技术中心的延伸,可在其统一管理下承担部分检测工作.第二章 备案登记第七条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根据《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法律规范(试行)》执行。第三章 分类管理第八条 各分支局对辖区内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依据国家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