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 AAA 级、AA级、A 级和 B 级表示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保险、企业文化、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三)经营行为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 1000 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 100 分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根据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 850 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 AA 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