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供货合同协议书煤炭供货合同协议书篇1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收货人名称、发到站、煤种品种、基质基价、数量:第二条交(提)货方式:出卖人矿场车板交货
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的铁路运杂费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条质量和数量的验收标准及方法:1、商品煤的质量、数量以出卖人的化验和计量结果或铁路货物运单(铁路货票)为计价和结算依据
2、买受人对收到的商品煤进行复验时,依照《煤炭送货办法》、《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标准gb/t18666—20______年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由买卖双方再行商定
第五条货款、运杂费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1、货款、运杂费均以银行汇票、汇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时,按票面金额再加收利息(或将未到期的承兑贴现利息计入煤价)进行结算;2、对国家分配计划量,在每月的铁路核准计划量下达后一周内,年定货量在____万吨以上(含____万吨)的买受人,应当全额预付运杂费和____%货款;年定货量在____万吨以下的买受人应当全额预付运杂费和货款;3、对市场交易量,买受人在每月提报计划前应当全额预付运杂费和货款
4、出卖人从定货之日起____日内结清货款
第六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第九条其它事项:在合同生效后,遇到特殊情况,买卖双方如需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必须在3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有关手续,出卖人在组织货源困难时,征得买受人同意可进行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