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和法律规范加班工资、值班补助发放行为,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法律规范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加强对工时制度的管理,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
确需加班的,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
工作人员加班后,单位原则上安排补休
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加班补助
第三条 加班审批程序
在安排加班前要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
加班人员在加班后要及时将“加班审批表”报办公室存档
第四条 办公室要仔细核实加班情况,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加班情况真实、准确、与考勤记录相符,杜绝瞒报多报
第五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 36 小时
第六条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职务补贴
第七条 日工资根据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 20
83 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 8 小时计算
第八条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小时工资基数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根据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根据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 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一定形式补偿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条 单位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值班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视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可支付值班补助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 40 元;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 60 元和 80 元
第十一条 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按季度发给
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计算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