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损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程序。2。 适用范围本程序应用于本公司及所属企业所辖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3。 术语和定义3。1 动火作业1)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 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6) 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7) 其它使用明火及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3.2动火申请人是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3.3动火批准人负责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通常是企业主管领导、区域(车间)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3.4动火监护人指经过安全培训,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4. 职责4.1 总经理4。1。1审核批准本管理规定,为本规定执行提供支持;4.1.2 将动火作业的执行质量纳入公司组织的审核活动中。4.2副总经理4.2.1 负责批准特级动火作业;4。2.1 定期组织开展对管辖业务范围内动火作业执行情况的审核。4.3 各部门经理、车间主任4。3。1 批准属地范围内除特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4.3。2定期组织属地范围内动火作业执行情况的审核。4.4 基层管理人员4.4.1 组织员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培训;4.4.2. 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动火作业安全。4.5基层员工4。5。1 学习并执行动火作业的所有管理要求;4.5。2 对提升动火作业的执行质量提供合理化建议。4。6 动火作业人4.6.1 持有动火作业所需特种作业资格证;4。6。2 参加作业过程风险评估,接受作业安全培训;4。6。3 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或监护人不在现场时停止作业.4。6.4 没有经过批准的作业票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三不动火).4。7 作业监护人4.7。1 接受作业监护人安全培训,考试合格;4。7。2 参加作业过程风险评估,制定整改措施;4。7。3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要求停止作业;4.7.4 作业结束后检查无余火后离开现场.4.8安全科4.8.1 组织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