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订立原则①合法;②公平;③平等自愿;④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不得有欺诈行为);⑤协商一致。订立主体(1)劳 动 者:“年满 16 周岁 "(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2)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违法行为处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① 限期退还;② 按法律规定给与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① 限期退还;② 按“每人”“500 以上 2000 以下 ”罚款;③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形式(1)书面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口头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① 可以与“一家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不能影响先订立的;② 不得约定试用期 ;③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④ 酬劳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 日"。订立时间时间段未订立时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 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①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②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③ 无需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 ”① 应当与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② “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 ":起算时间:用工之日起“满 1 个月的次 日”;截止时间:“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 1 日”。③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 ”① 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的当日 ”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② “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 ”:起算时间:用工之日起“满 1 个月的次日”; 截止时间:用工之日起“满 1 年的前 1 日" 即“11 个月双倍工资 ”。合同的效力(1)生效: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或盖章”生效。【注意】劳动合同是否生效,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2)劳动合同无效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