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佳居建设有限公司劳资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依据《湖北世纪佳居公司章程》,为建立健全公司有效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第三条 公司员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同时有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第四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酬劳、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分配权、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 劳动用工制度第五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必须遵守。第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劳动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用、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各项手续。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用人实行定岗、定员制,先定岗后定员。岗位设置由各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方案,人力资源部审查岗位设置的合理性,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岗位设置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以便于生产和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防止岗位重叠、分工过细、人浮于事。第十条 生产单位根据生产任务和工作量的大小确定岗位,各职能部门按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定岗.第十一条 各岗位设置必须首先进行岗位分析,编制工作说明书,详细描述岗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岗位关系、工作权限、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及岗位素养要求。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协同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进行岗位测评,提出岗位调整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宜频繁变动,定岗已经确定,公司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增设岗位.第十四条 定员应在定岗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岗位的多少来确定定员。第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用人必须通过人力资源部,因生产、经营进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