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第一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法规1.1.合同语言:本合同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1.2.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中国和上海市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规定的部门法律、法规。1.3.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标准、规范。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标准、规范和规定严格者为主。第四条工程质量目标及奖罚4.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义务履行《全装修工程产品保护标准作法(试行版)》与《铝合金门窗工程成品保护作业指引》相关的条款。要确保甲方客户满意和细部创优的要求,装修质量达到要求。4.2.确保履行甲方规定的《工序检查一览表》(详见附件)中的要求。4.3.处罚要求:a)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工序检查一览表》中的要求进行申报检查的就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处(次)罚款500元到5000元。b)不能按照甲方物业细部检查要求进行配合的,每发生一次罚款2000元到10000元。c)施工段A完成后,乙方组织甲方、监理进行验收,得到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施工段B的施工,否则处罚10000到50000元,并负责未经同意的施工内容的拆除工作。d)甲方实行承包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甲方有权要求考核不合格人员退场,对不能配合的,处罚5000元/人/次。e)乙方施工前,必须报送乙供材料清单,清单在甲方认可后,组织施工,过程中需要更改的,报送甲方、监理认可,否则责令返工并处罚5000元/次。第五条工程保修期限从本全装修房开始集中办理入伙之日起计,保修两年。第九条工程质量17.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一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一2001、《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DB31/T30-1999)、《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0-8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7.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7.3乙方对甲方指定供应商产品验收标准有异议的,最终以甲方的产品验收标准为准。第十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9.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和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代表和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9.2.甲方代表和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甲方代表和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代表和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19.3.无论甲方代表和监理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4.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乙方根据分项分部工程内容提交以下材料:a.相关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b.水压试验报告;c.自检评定表;d.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材料设备供应20.1.施工中所用材料如木制品、石材、墙地砖等规范要求的材料须有污染物含量测试合格报告方能采用。乙方购买的材料需送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进行污染物含量测试,测试依据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一2001,乙方对乙方购买的材料因污染物含量测试不合格造成的工程返工和其他间接损失承担一切责任。乙方购买材料污染物含量测试费用由乙方投标报价时一并考虑,甲方不再另行贴补。20.2.乙方按照甲方或规范要求采购供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在材料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