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的责任,促使各部门及人员认真履行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XX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制,是指在项目及相关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问责的,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接受问责,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问责:(一)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检查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二)对公司安全生产检查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三)发生工亡、重伤、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危化品泄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四)安全管理考核不达标的
三、以生产管理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问责小组,并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列席问责会议
生产管理部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
四、生产管理部根据公司和项目领导的要求或相关反映和举报,可对各部门提出问责
五、接受问责的主要负责人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方面认真回答联合问责小组的询问,并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六、问责由问责小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
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公司行政提出处理意见;(四)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五)重要问责要报告总经理
七、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第1页共22页问责当事人认为联合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问责的,有权申请问责小组成员回避
联合问责小组成员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问责小组成员的回避,由联合问责小组决定
八、问责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依照公司和项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有关问责内容可在项目内部公开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