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与合同无效后果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担当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其次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实行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担当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状况下,才担当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担当民事责任
第2页共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担当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担当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