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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群盛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济南金盾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8【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47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强【审理法官】曹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济南市槐荫区群盛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济南金盾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济南市槐荫区群盛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济南金盾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济南市槐荫区群盛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济南金盾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灵慧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魏燕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灵慧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魏燕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灵慧魏燕【代理律所】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1/7【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济南市槐荫区群盛华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济南金盾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群盛华城业委会自认涉案小区共计892户,其征求了490多户业主意见,仅占54.93%,尚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自认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群盛华城业委会自认涉案小区共计892户,其征求了490多户业主意见,仅占54.93%,尚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根据群盛华城业委会一审提交的《关于群盛华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不达标问题解决方式征集业主意见》表记载,仅提供了两种选择方式:一是由业委会代表业主与金盾物业公司协商;二是由业委会代表业主向法院起诉。上述《征求业主意见》仅能证实该部分业主授权业委会代表业主向法院起诉,但是并不能证实该部分业主授权业委会提出本案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群盛华城业委会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群盛华城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2-08-1802:10:33【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2/7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案中,群盛华城业委会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提起本次诉讼向金盾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已经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院无法确认群盛华城业委会享有相应的诉权。故群盛华城业委会作为本案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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