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民初字第258号/257原告浙江省诸暨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城关镇人民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范绍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根才,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沈云如,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莹、马友泉,上海市沪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德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福佑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金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军宁,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晓青,上海市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诸暨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诉南京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京三建)、上海亿德经济发展公司(下称亿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根才、沈云如,被告南京三建的委托代理人张莹、马友泉,被告亿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晓青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省诸暨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诉称:1997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南京三建订立《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南京三建承包、被告亿德公司建设的上海福民商厦工程进行安装工程施工,包工包料,工程价约人民币8,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工期为730天,自1997年7月1日始至1998年8月1日止竣工,工程款按施工进度及预算分阶段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支付总价的95%,4%决算后支付,1%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于期满后15天结清,合同还约定了奖罚条款
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施工,但被告南京三建及亿德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
期间,为使被告亿德公司能按期使用建设工程,原告外借资金将工程于1999年2月12日竣工
工程竣工后,被告南京三建和亿德公司未按约与原告验收和决算
199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