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转让引发管辖纠纷核心内容债权经转让引发纠纷的案由确定,需要区分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究竟是哪个合同
如果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则诉讼标的是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照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
原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继续有效并限于原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范围,并不能因债权转让而改变管辖协议约定
另外,管辖协议具有独立性,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该合同项下的协议管辖条款仍然有效
基本案情2011年9月,成都市政公司(承包人)从万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处承包了浑南新城电力排管一期工程(六标段),后与重庆新世公司(分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合同价款人民币三千五百八十万元
协议中约定管辖范围: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交由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1年9月25日,重庆新世公司进场施工
12月底,在完成部分工程量后停工
2012年1月,双方签订会议纪要,终止施工合作协议
2012年3月,成都市政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重庆新世公司和被告安阳新世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出资不到位,供管材料不及时,且数量不足、质量有问题,导致工程于2011年11月就处于停工状态,2012年1月宣布正式停工,重庆新世公司和被告安阳新世公司根本违约,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判令两公司支付违约金1100万元
法院判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受理本案,并于2013年8月13日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市政公司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是,成都市政公司作为诉争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没有资质的重庆新世公司和安阳新世公司,违反合同法“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一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