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委托开发合同开发人义务与委托人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332条规定,托付开发合同讨论开发人主要有以下义务:1、根据商定制定和实施讨论开发方案。托付开发合同的讨论开发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认证,并依据合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讨论开发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乐观组织实施。2、合理使用讨论开发。托付开发合同的讨论开发人应当根据托付开发合同的商定,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据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托付人支付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3、按期完成讨论开发工作,交付讨论开发成果。讨论开发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的条件按期完成讨论开发工作,准时组织验收并将工作成果交付托付人。4、讨论开发人的后续义务。供应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关心托付人把握讨论开发成果第2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托付人的违约责任是指托付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托付开发合同。主要有以下几项:1、托付人拖延支付讨论开发经费,造成讨论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讨论开发人不担当责任。托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讨论开发经费或者酬劳的,讨论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托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酬劳,赔偿因此给讨论开发人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2、托付人未根据合同商定供应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完成协作事项,或者所供应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讨论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托付人应当担当违约责任。托付人逾期两个月不供应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讨论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托付人应当赔偿因此经讨论开发人所造成的损失。3、逾期接受讨论开发成果的责任。托付人逾期6个月不接受讨论开发成果的,讨论开发人有权处分讨论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商定的酬劳、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托付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偿有关酬第3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劳、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恳求托付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