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成本是劳动力市场、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实现均衡的核心变量之一,对就业、总产出、通货膨胀和对外贸易等宏观经济变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劳动力成本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按照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的定义,劳动力成本(Labour Cost)除了涵盖职工的工资(Wage)、所得(Earning)、薪酬(Compensation)之外,还包括雇主承担的职工住房成本、职业训练成本、工人招聘费用以及雇佣员工发生的税收成本等。我国学者也认为,劳动力成本应当包括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基金、职工保险金和公积金以及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以反映雇佣社会劳动力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唐庆银,2000)。科学度量劳动力成本,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对劳动力成本的计算,依据的是国家统计局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建立的窄统计口径的“职工工资”核算体系。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职工工资”并不能准确反映出我国劳动力的真实构成,不能客观反映出社会用工的真实成本,存在较多的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的调整和改进。 一、目前我国的劳动力成本核算体系 我国把全社会的就业人员分为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农村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就业人员八大类。其中,职工、其他就业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各单位外方和港、澳、台方工作人员),通过劳动取得工资和劳动报酬,被界定为“单位就业人员”,属于“劳动报酬”统计范围。与之相对应,私营业主、个体户主、农村就业人员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获取的是经营性收入,不属于“单位就业人员”范畴。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受私营企业主、个体户和乡镇企业雇佣人员)虽然也是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收入,但是其劳动收入目前尚不统计入“劳动报酬”。我国对全社会就业人员的划分如图 1 所示。 在一定时期内,各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被称为“工资总额”。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的计算如公式(1)所示。 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1) 与“工资总额”相对应,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被称为“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