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的新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出口退税机制作了较全面的改革和新的尝试,适应当前国内经济形势的需要,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更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完善了免抵退政策,提高了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和效率。在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信息化一体化日趋显现,新“免、抵、退”管理工作面临的情况将越来越复杂,给新的出口退税机制带来严峻的挑战。从实际操作过程中看,新免抵退管理办法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关键词 “免、抵、退”;政策;管理;问题及对策 一、现行“免、抵、退”政策存在问题 1.新“免、抵、退”税计算过程复杂,计算公式多 新“免、抵、退”中的《免抵退申报汇总表》,总共涉及2 1 栏项目,计算过程复杂,涉及计算公式较多。特别是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不仅要计算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率差,还要计算“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进口料件组成讦税价格大于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时,“免抵退不和免征和抵扣税额”为零;同时,差额部分计算“结转下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而结转的这个数据无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体现。因此这些数据对进料加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不仅很容易被忽视和遗漏,而且征税机制也难于审核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同时也影响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准确性。 2.新“免、抵、退”税政策影响新办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新免抵退政策规定,新办的出口企业自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计算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该规定表面目可以防止新办企业骗取出口退税,但企业如果不按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容易产生以下几个问题:① 12 个月不予退税,必然会造成留抵税额的无限增大,12 个月期满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还难于完全消化留抵税额,这必然会占用企业大量资金,从某种程度了解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②某些企业会采用滞后申报出口销售额、进项税额等办法来逃避企业的资金占用,特别在出口单证申报方面,如果企业故意拖延出口核销的核销日期,例如,2002 年 6 月份首笔出口,2003 年 4 月非的出口的业务,假如在 7 月就能收齐单证并作申报,但企业可以拖延到 2003 年 9 月份才核销并申报,这样等 12 月期满后企业就开始办理出口退税,采用这种做法,企业就可以提前实现出口退税额。 3.出口单证不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