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野车租赁合同本条款根据甲乙双方自愿的原则制定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1、拥有租赁车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1、向承租方交付越野车一辆,设备齐全,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4、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
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它责任
6、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7、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1、租金为元/月
第六条、意外风险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
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及其它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租赁车辆达不到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