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最高额授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甲方(受信人):法定代表人:乙方(授信人):法定代表人:依据我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与乙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章授信额度及类别第一条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元),币种为
本合同项下的额度由:1
1甲方使用;1
2甲方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以下称”子公司”)使用;本合同的授信额度均指扣除保证金担保的净额度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最高授信额度可用于下列授信种类:2
1人民币业务:(1)贷款;(2)汇票承兑;(3)汇票贴现;(4)保函;(5)其他:;2
2贸易融资业务:(1)外币贷款;(2)保函;(3)出口押汇;(4)票据贴现;(5)汇票承兑;(6)开立信用证;(7)其他:
3其他业务:第二章授信期限第三条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乙方有权随时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七章述明的情形,乙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限
第三章担保第五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5
1保证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最高额保证合同》;5
2抵押人与乙方(即抵押权人)签订编号为《最高额抵押合同》;5
3质押人与乙方(即质押权人)签订编号为《最高额质押合同》;5
4甲方为附件列明的其子公司所使用的额度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第六条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合同第5条之外的担保
第四章授信额度的使用第七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授信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
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当与甲方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简称“具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