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
2010 年 12 月 16 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 年 1 月 1 日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一)总体目标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1
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
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