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谈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及必要限制作者:王柏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11期摘要合同解除权没有良好的限制,没有一套完整的解除制度,势必会造成解除权的滥用,导致极不公平的结果。本文认为合同解除权中很重要问题就是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所以合理的解除权期限才能更好的发挥合同解除权的功效。关键词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滥用解除合理期限在古罗马时期,罗马法的精髓就是重视契约信守的原则,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其债务时,另一方仅仅只享有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享有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解除权。因此,原则上讲,合同解除行为在罗马法中是不被认可的。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涌现出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如果仅仅是再继续延续最初的所谓的公平原则,便会造成许多不公平的结果出现,导致大量实际纠纷无从解决。所以,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和观念也逐渐开始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进行转变,这一转变,促进了合同解除制度的设立与发展,“契约必须严守、契约不得解除”的规则被逐渐打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实质正义的价值也越发受到人们的重视,信守契约的原则在一些细微领域不断被突破。合同解除制度也正是凭借这样一个突破口而逐渐成长。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如果没有追求实质正义的公平原则的繁荣发展,就不会产生现代意义的合同解除制度。合同解除制度是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为核心的,即在特定条件下,通过法律明文规定,以及通过当事人在契约中对于解除权行使的前提条件进行特别约定,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成就之后,一方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但是,如果对于合同解除权没有良好的限制,没有一套完整的解除制度加以严格要求,就会产生在订立契约之后,当事人因一己私利而随意解除合同的不良后果,势必会导致解除权的滥用,造成极不公平的结果,这一不公平结果更会进一步导致建立起来的实质公平和正义的观念迅速瓦解,使得法律制度的发展出现倒退。所以,既然建立了合同解除制度,就势必要建立健全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前提和期限的制度,以便能够有效规制解除权的形式,防止解除合同的行为泛滥。我认为,合同解除权当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问题。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的设立不难把握,但如果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解除权,单方消灭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却不对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的话,是很容易形成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导致信守合约的原则被彻底颠覆,同时,也会给实质公平与正义的观念蒙上阴影。举例加以说明,“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方承租甲方所有的房屋,并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中对于解除权有明确的约定,即如果乙方拖欠支付租金达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在其中一个季度应支付租金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按时支付租金,拖欠了达27日之久,但随后又将该季度的租金补交齐。在补交租金的时候,甲方既没有拒收拖延支付的当期租金,也没有提出任何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