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设备买卖合同编号:【16GYZYCW-1100621-ZZ】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卡车租赁1】及【】签署日期:2016-05-3100:00:00
0租赁设备买卖合同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立刚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202室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上海铭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上海市承租人(以下简称“丙方”):卡车租赁1法定代表人:住所:鉴于:甲方(作为出租人)与丙方(作为承租人)于【2016-05-3100:00:00
0】日签署了编号为【16GYZYCWT100621-ZZ-Z】的《融资租赁合同》,甲方根据丙方对设备(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见附件二《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和供应商(即乙方)的自主选择向乙方购买设备,并出租给丙方使用;1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设备并交付给丙方使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就上述设备买卖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执行
1定义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1
1本合同:指本《租赁设备买卖合同》及其所有附件,以及各方对其进行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融资租赁合同》:指甲方与丙方签署的编号为【16GYZYCW-1100621-ZZ-Z】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双方对其进行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2设备价款:指本合同第3条及附件一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
3元:指人民币元
4工作日:指中国大陆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期
2设备本合同所称设备包括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购买的用于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义务的所有设备及其附属备件、软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二《设备清单》
3设备价款及支付乙方同意将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设备出售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