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管理办法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结合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是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对子公司办理审计事项的准则,审计人员必须遵循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审计的任务、范围权限以及审计人员对子公司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档案管理。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置审计中心,在集团公司总裁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第五条 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1) 负责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以及内部管理进行审计;1) 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2) 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及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审计; 3) 对集团公司投资的项目及子公司重大项目的预决算和有疑点的项目支出情况进行审计;4) 对子公司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审计;5) 对子公司经营班子的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6) 对子公司主要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7) 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大宗物资采购合同、项目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及其他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8)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执行公司各项管理管理办法和流程的情况进行审计;(2) 负责对集团公司、子公司的重大经济、管理责任进行监察取证;(3) 负责对集团公司、子公司特定事件或人员的重大违纪违规舞弊嫌疑进行专项审计;(4) 对经批准立项的举报项目及董事会、集团公司总裁临时要求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5) 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审计工作。第六条 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中心必须会签:(1) 董事长、集团公司总裁要求督办的事项;(2) 重大经济活动,如工程施工招标、战略物资采购等;(3) 下属子公司经营者的离任(调任)。第七条 审计中心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等;(2)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