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才工作领导若干问题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全面落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成员单位职责,增强人才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合力,逐步建立起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根据自治区党委及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人才工作领导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办法
一、实行人才工作重大事项报审制度1、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有关规定,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的涉及全市范围的人才工作政策、制度等,提请市委、政府研究决定前,必须先报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意见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的全市范围的优秀人才评选或奖励活动,其实施方案及拟确定人选,须报领导小组审定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制定的人才建设规划和培养计划,举办的高层次人才的考察、疗养及境外培训等活动,应有年度安排,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实施
自治区有关厅局临时安排的由我市推荐的高层次人才培训、疗养、考察等活动,具体承办单位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同意后上报
4、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开展引才、引智活动,拟定的相关政策须报市人才办审查
二、实行人才工作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一)凡属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情况,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向领导小组报告,并由市人才办备案
1、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会议、重大决议的情况,原则上在会议召开、决议颁布后两个月内报告
2、人才工作进展情况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半年汇报一次,重大事项随时汇报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大中型企业的重大人才工作情况每半年汇报一次
3、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人才工作方面的重大活动,原则上在活动开展一周前报告
第1页共3页4、中央、自治区国家机关及外省区对口部门领导到我市开展人才工作有关活动,或组织专家到我市开展服务、考察活动等方面的情况,应在接到对方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
(二)凡属以下几个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