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拖欠运费上诉状运输合同拖欠运费上诉状法律文书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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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0)昌民终字第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昌都地区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启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卫,系四川雅安振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昌都地区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昌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仁青,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军,系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运输合同拖欠运费纠纷
上诉人昌都地区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西藏昌都县人民法院[1999]昌民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判决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拖欠运费款xxxx
80元;由于天全茶厂停产,导致承运方(上诉人)未能按期运完茶叶
合同未完全履行责任不在承运方,而在托运方(被上诉人)未提供可运货物上,责任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由于诉讼时效已过,法律不应保护被上诉人提出的要求
被上诉人昌都地区贸易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昌运公司与昌贸公司于96年3月1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书,协议约定,承运人昌运公司从雅安茶厂、天全茶厂各为托运人昌贸公司承运10000担茶业,于96年7月底全部承运完毕;每条茶叶运费计7
到96年12月11日为止,承运方为托运方承运了13015
9担茶业,根据合同约定,至今欠运6984
1担;昌贸公司在接收承运人所承运货物的同时,对部分运费进行了统一结算:至今尚拖欠运费xxxx
在运输合同期限届满后,在昌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从96年12月11日至99年10月18日,昌都县人民法院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