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名单(企业甲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人员组(企业工会乙方)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注:此合同文本适用于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协商代表由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对文本中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甲方协商代表人甲方首席协商代表:姓名:职务:(厂长/经理)甲方其他协商代表:姓名职务乙方协商代表人乙方首席协商代表:姓名:职务:(工会主席)乙方其他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下简称企业)与职工(由厂工会代表,以下简称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三)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第三条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企业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安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五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一)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