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销售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以下简称“卖方”)乙方:(以下简称“买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定义1、本合同的标的物为:液化天然气:LiquefiedNaturalGas,简称LNG,先将气田生产的天然气净化处理,再经超低温液化就形成液化天然气
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NaturalGas,简称CNG,是天然气加压并以气态储存在容器中
液化石油气:liquefiedpetroleumgas,简称LPG,常指以液态形式运输的石油气,在常温常压下则呈气态状态,主要组分是丙烷和丁烷,有少量的烯烃
2、交接点:指双方进行交付和提取燃气的地点,即LNG/CNG/LPG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的转移点
“燃气价格”指卖方在交付点向买方交付的LNG/CNG/LPG的价格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本合同期限为年,自供气之日起算
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买方应优先与卖方续约,双方另行签订续约合同
供气时间自______年月日开始或自买方通知之日开始
第三条:购气量买方应于每月20日之前根据实际需求量向卖方提供下月计划购气量,经双方协商确定后执行
当买方购气量将有重大变化时,买方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卖方
买方每一用气年度的购气量不得低于立方米
第四条:质量卖方于本合同中向买方销售的燃气为(①LNG/②CNG/③LPG),质量符合相关国国家标准
第五条:气量交接1、本合同约定交付点为:接卸气站,交付后燃气的所有权和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2、气量以安装在买方接卸气站的燃气计量表读数为依据,有异议的,按本合同第六条第3、4款的约定处理
第六条:燃气计量1、燃气计量器具为:燃气计量表,双方每月25日上午11:00为抄表时间,抄表结果由双方共同确认
2、计量器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检定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
法定检测部门在对计量器具检定时通知买卖双方派人现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