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或双边合同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承担义务,并且以交换为目的,只有双方都履行了合同义务之后,合同的目的才真正实现,正是基于双务合同所具有的这种双方当事人对等给付义务的性质,及合同当事人双方义务的履行所具有的互为牵连性,为了实现双务合同的履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防止或避免单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发生,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了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就对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对等给付义务时一方可以不履行的保留性条款,即抗辩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首先,抗辩权应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引申,是贯彻合同公平原则的要求
抗辩权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不履行或不能保证履行时的一时权利,其目的是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全面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从而实现合同目的
其次,抗辩权具有留质担保的性质
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具有对待给付义务时,一方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对方义务的履行的条件下产生的,为了克服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能保证履行合同对等给付义务时,给对方当事人正常履行双务合同中对等给付义务所带来的风险才用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履行抗辩这一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1,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2,维护交易秩序
3,增进对方的协作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