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事指南一、行政审批内容对罗湖辖区内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二、行政审批设定的依据(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六条
(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四次修订)第十三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房屋租赁关系设立、变更,当事人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当事人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4)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5)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九条
(三)禁止下列房屋出租:(1)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2)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3)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4)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6)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材料即可):(1)房地产权利证书(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2)具有正当理